想請問一下版上的人事,我的預產期是5/29
5/7-5/16請產前假8天
5/17-5/24補休6天
5/25-7/24娩假42天
7/25-8/7休假10天
8/8-12/27育嬰留職停薪
但今天人事打電話來說今天要和約聘簽約,要我確定育嬰的起始日,我跟她說沒辦法確定
。她就跟我說如果我提早生(5/17-24,假設5/20提早四天生好了)那我整個假提前變成8
/4-8/8這幾天是空白的要求我請事假(補休尚未過期也不能請)!
還說我今年是另考不佔甲的缺,課長是以我的表現為打考績的依據(課長很小人我不想跟
她賭這個)
我有疑慮的點是
1.為什麼8/4-8/8這幾天不能請尚未過期的補休?人事是說這樣她得再跑一次流程。除了
她不想跑以外是有法規規定嗎
2.還是我的假不應該這樣請,現在改簽還有得救嗎?
覺得我們人事好奇怪,不是都盡量不讓我們請到自己的假為主,怎麼我們人事現在一直以
她作業方便為主一直要我請事假...
謝謝各位前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