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待的單位,主計要求票開廠商時,依發票或是收據的店家名稱為受款人,
若是店家無金融機構的帳號一律要求攜帶店章及負責人章領取或是雙掛號寄出。
然而現在待的單位,在跟前手出納做交接的時候,
發現要開給某兩家的店家支票,受款人直接開給店家負責人,
前手出納是說因為這兩家皆無金融機構的帳號,所以都是直接開給負責人
但這兩店家所開立的一張是發票,一張是收據,
會開立發票的店家應該會有獨立的金融機構帳本做帳使用吧?
詢問新單位主計關於這部份的問題,是說匯款開立負責人即可,
若是要親領或雙掛號則開立店家名稱。
想請問各位有無這方面的規定或是實務上的經驗,
讓小弟明白這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