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薦任職務職系
專長:
一、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歷之一。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
務職系性質相近。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學校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其科別性質與調任職
務職系性質相近。
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其最近十年在專科學
校以上學校(含尚未畢業者),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二十學分以上;其
所修習科目,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普通考試專業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
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但科目相同或類似之學分應合併計算,最高以六學
分為限。
五、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委任第五職等以上、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以上
職務或曾任中尉以上軍官滿二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
明文件。
想請問各位前輩,第五款是什麼意思?可以幫我解答一下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