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這會不會算是「人事」方面的問題:
假設某人普考或地特四等某職系上榜,在職一段期間後,考上同職系的高考或地特三等。
一、假設若普考部份已經受訓完成合格實授,則請問當事人這種情況的「高考訓」將受
哪些範圍(意思是會有部份內容省略、或完全省略不到)?
二、當事人退休時整體「年資」的計算,擔任普考委任人員期間假設N年,一段時日後考上
同職系高考或地特三等後(但還沒達可自由離去的年限,畢竟現在普考要綁三年、地特綁
六年,假設普考上榜赴任後二年,考上外縣市地特三等...),去分發的新職缺赴任
(此時或許已受完前訓、或是還沒去受完訓)相應的職等缺,這部份有M年。
則當事人最後依退休法的規定的是否達可請領月退的「年資」,是可計入前段的N年,
或只計算後段的M年而已(假設當事人未在原機關待3年,就離職赴任考上的高考或地特三
等分發的職缺了)?或是可計入N年但必須相應地讓退休金給付金額打折?
ps.
另外想加問一下,某些職系(據說為了防弊)的公務員,如果升遷的話必須升至其他機關
。中央政府多數機關在台北還比較不是問題,如果原機關是地方政府,當事人原本在A縣
當某單位科員,升主管時上級派令的機關是在其他縣市,而某些當事人因為家庭因素無法
離開A縣。那麼是不是這種家庭背景的公務員,應有心理準備與心理建設就是不求升遷了?
感謝熟悉人事法規與實務的網友說明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