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新接採購業務 爬了一些資訊還是有些地方看不懂
106學年度的營養午餐採購(財務採購)的履約規範及招標公告均已載明校方評估
履約情形良好可後續擴充1學年,也寫了擴充金額以210萬為限
業務科經會議討論同意辦理後續擴充,廠商也已發函希望辦理後續擴充
因每餐金額、付款方式未改變,原先應該可以直接用議定書辦理
但是北市府於今年6月修改了履約規範,修改了部份作業規定及罰則
那可以於擴充議定書直接敘明要修改的履約規範
還是有其他更好的作法?
另外,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
是指校方將後續契約議定書發函給廠商,廠商同意後函覆就可以嗎
先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