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是這樣,我有看有關刷國旅的詳細說明網頁
http://www.klm.ks.edu.tw/upload/infoNews2/20170510034054B0r9.pdf
看到有一段案例是這樣說
舉例:
1.某甲於106年3月10日(周五)下午請半天休假,無任何刷卡消費,其於周六及周日分別具
旅行業消費3,000元、旅宿業3,000元、觀光旅遊業700元及餐飲業1,000元、交通運輸業(
租車)2,000元及加油1,000元之合格消費,其認列情形如下:
【觀光旅遊部分消費情形】:
旅行業3,000+旅宿業3,000+觀光旅遊業700+租車(交通運輸業)2,000=8,700元。
【自行運用部分消費情形】:
餐飲業1,000元+加油站1,000=2,000元。
【本次請領休假補助總計】:
【觀光旅遊額度補助】8,000元+【自行運用額度補助】2,700元=10,700元。
*前揭8,700元係觀光旅遊補助額度8,000元另700元自行列入自行運用額度並核予補助共
2,700元(即2,000+700)。
問題來了
按照這樣說明,那是否真的是可以把刷觀光額度超出的部份都轉列入到自行運用額度?
如果我去刷旅宿業一晚12000元,超出的4000元會轉入到自行運用額度內?
還是我理解有誤?請知道的人可以告訴我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