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公門先進晚午安,
小弟是輪班人員,加班費依超過的基本時數照實核發
最近因為業務上出包,被單位主管要求另外來補救訓練/加強技能
補救訓練/加強技能 並不會實際執行職務,
但需要做一些當初出包的自我檢討之類的
且該補救訓練/加強技能 不予併計時數
題外話:如果出大包的話,單位自有其他規定可記過/申誡
今天出的是小包
想請問的是,機關可以這樣叫人來而不計加班時數的嗎?
有無違反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3條
若為合法,可否提供相關法源供小弟參考,請各位先不要戰“直接記過”會不會比較好
附上單位條文供各位參考,謝謝
... 因查核有不滿意項目而實施之訓練種類,由"強化訓練"改為"補救訓練",
並新增該補救訓練不予併計值班時數。
另外一條
... 實施加強技能措施期間,不予併計值班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