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中央的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有不同補助比例
通常受補助單位都要負擔部分比例的地方配合款
再者,中央補助款,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需送請議會同意墊付後才能支用
如果你的案子還沒有送議會墊付通過的話…嘿嘿
強烈建議把b區「地方配合款部分」多編100萬,就可以解決b區工程預算不足的問題
不過前題是議會肯額外通過這100萬,這部分可以請上頭去溝通看看
此外,地方配合款多編還有另外一個好處
日後該工程全部的結算金額,如果大於中央補助款的話
原則上,你就可以開立「全額」的中央補助款發票,去跟中央請款
對中央來說,你的中央款預算執行率是100%,中央應該會樂見其成。
※ 引述《kk7635 (MIT)》之銘言:
: 最近辦了一個兩區合併招標的工程採購案
: a區工程預算有900萬,但實際只需800萬,餘額100萬
: b區工程預算有500萬,但實際需600萬,不足100萬
: 現在主管叫設計廠商在預算書做手腳,想辦法把a區的100萬挪給b區使用,但自己覺得如
: 照主管這樣做會有問題
: a區工程明明所有施工項目只需800萬,剩餘100萬按規要繳回中央,但確謊報給中央說需9
: 00萬(100萬偷偷用在b工程項目上),多浮報100萬
: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覺得有問題或違法法規可提供,想當做理由依據簽上去
: 不好意思自己再補充清楚一點,這是2個中央計畫,中央補助單位相同,因為剛好都是整
: 修所以併一案招標,目前卡在細部設計完成預算編列階段
: 現中央已說不同意兩個計畫預算相互流用(a計劃的錢不能給b計畫用)
: ,做多少就申請補助多少,有剩要繳回,但主管現在不理中央規定,硬要把a剩餘的錢想
: 辦法給b用,變成有點像a做800萬的工程,卻跟中央申請900萬的工程費
: 問過計畫申請單位表示中央不同意兩個計畫經費相互流用,會計說依中央補助規定辦理,
: 其他2位採購同事也都認為不妥
: 自己當然也想既合法又能符合長官要求,另就是才委一書記,紅跟黑好像沒差吧,只求安
: 穩不想提早到土城退休
: 先謝謝大家的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