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單位內沒有技工或技術人力
往年只靠機電採購案下內含一名機電駐點人員協助處理換燈泡、換水龍頭。
但快1年下來個人覺得該名人員工作狀況不佳
比如常常找不到人、臨時請他做事情也都推說要請保全或清潔人員做、要不就要我另找廠
商處理
當初前手合約內容並無訂定不適人員的淘汰規範
我也有考慮到技術人員最好對單位內設備有一定了解,人員更換頻繁未必是好事
我覺得一個月領3萬多的駐點人員,實際工作量少於只領2萬多的清潔人員,這種勞逸不均
的情況我看不下去,如果他是超級工友我也就認了
因為現在正著手準備明年度標案
想請教總務前輩們對於駐點人力的管理方法
難道履約管理只能規範到巡檢?工作日誌有時也給我亂寫,巡檢大概也是走馬看花,懇請
各位前輩們提供寶貴意見供小妹參考,感恩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