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大別這麼怒
我把研商資料提供大家參考
※ 引述《het97306 (a i b t)》之銘言:
: 大體上分兩個問題
的確是兩個問題
: 1.延長病假的人,發年終獎金時,要不要扣除之前請的事病假天數。
第一題討論重點就是現行「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致考績列丙等」,年終獎金要扣事、病假
日數及延長病假日數後計之,那現在調查若請「超過六個月考績列丙等」,是不是年終
獎金就無需扣除事、病假呢?以表達政府對延長病假同仁之關懷與照護。
但請延長病假未超過6個月(通常考績列乙等),
年終工作獎金實際工作月數係以扣除事、病假及延長病假日數後計之。
補充一下:請延長病假前要先把事假5天、病假28日及休假用完。
以下是研商資料供大家參考
(一)有關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致考績列丙等者,得否無需扣除事、病假日數,
僅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1.依銓敘部102年11月25日部法二字1023783263號函規定,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
者,當年度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為宜。以渠等考列丙等非關工作不力且年度內具工作事實
月份之辛勞不應全盤否認,宜酌情予以慰勉,本總處爰經會商各主管機關獲致共識簽陳行
政院核定後,於103年度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中明定渠等以實際工作月數計發年終
工作獎金,又所稱實際工作月數係以扣除事、病假及延長病假日數後計之。
2.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彰化縣政府及雲林縣政府等機關建議略以,現行年終工作獎金之
核發,並未扣除事、病假日數,又請延長病假者依規定需先請畢事、病假,建議參酌教育
部訂定之「一百零六年公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修正規定」,無需扣除事
、病假日數。
3.審酌前開銓敘部102年11月25日函規定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以考列丙等為宜,請畢事、病
假僅係得請延長病假之先決條件,而非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原因,為期對請延長病假人員
適度照護及公教人員類此情形衡平考量,擬具甲、乙二案,提請討論。
甲案: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致考績列丙等者,其事、病假之日數無需扣除,僅扣除延長
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1)優點:
1.適度維持請延長病假之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之衡平。
2.符合部分機關訴求,並表達政府對延長病假同仁之關懷與照護。
(2)缺點:恐致全年具工作事實或請延長病假未逾6個月且考列丙等者之不平,要求援比
。
乙案:維持現行規定,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致考績列丙等者,得於扣除事、病假及延長
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1)優點:
1.公教人員考績(核)法制不同,請延長病假者考列丙等或留支原薪之結果不同,
維持不同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設計,有其制度衡平考量。
2.避免致全年具工作事實或請延長病假未逾6個月且考列丙等者之不平,要求援比。
(2)缺點:
1.請延長病假逾6個月之公務人員如係因戳力從公、積勞成疾所致,年終工作獎金發
給維持現行規定,似未公允。
2.未能回應部分機關訴求及適時表達政府關懷及照護之意。
: 2.約聘僱的年終,中途到期離職或退休,可不可以跟公務員一樣隔年可以按比例領年終。
第二題是需要注意是因屆齡而不續聘(僱)或退休者,
聘僱人員或臨時人員因屆齡65歲不續聘(僱)或退休者,
是不是能比照公務人員於該年度給予在職月數比例的年終工作獎金呢?
以下為原問題
(二)有關比照核發年終工作獎金之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
於年度中因屆齡而不續聘(僱)或退休者,
得否比照年度中屆齡退休(伍、職)軍公教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是我搞錯嗎?連這個問題也好意思拿出來問大家?業管機關的專業性在哪裡?
: 第一個問題,把事病假請滿卻沒請延長病假的人,難道有扣除這些事病假再發年終的嗎?
: 這麼針對延長病假的人,不就是因為有些延長病假的真實性遭受質疑,進而衍生其他人不平
: ,一旦真實需要延長病假的人,你好意思苛扣那一點比例的年終?
: 第二個問題,約聘僱沒有簽勞動契約嗎?想怎麼樣規範就寫清楚在契約中,不要發個問卷,
: 然後挑自己想要的結果,再把責任轉嫁給別人。退一萬步說,你一年一聘的約聘僱,一個pa
: ckage到底含不含年終,整包一起講清楚不會嗎?
: 人事單位,你的鍋,自己扛,拿出專業來,怎樣都好,別想轉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