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想確定一下規定
因為有一個書函
行政院主計處89年6月13日台八九處忠字第10097號書函規定,有關研習會、座談會、研
討會、觀摩會、說明會者,實質上係屬訓練或講習性質,自應比照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
準此,有關參加上述會議,請按膳雜費之1/2支給膳費。參加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會
及編造選舉人名冊工作人員講習會已支領講習費(包括交通費)者,不得重複報支差旅費
。
支領講習費(包括交通費)者,
不得重複報支差旅費....
所以 看起來那天去上課不能領公車錢 雖然不是很多啦
只是一個機關會派出好幾個人
沒有弄清楚會不好一併處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