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fcz973: 不過要怎麼著手?向機關請求1.33加班費?拒絕補休要求如數 12/16 15:32
: → fcz973: 發給加班費(勞工換成補休至少要經勞工同意)? 12/16 15:32
其實很早之前就有提過,希望能夠讓公務員享有勞動三權
沒這個勞動三權,真的就是機關喊東不能往西,連談判都沒資格
先要能夠讓公務員有跟機關協商,決定該怎麼做的權利,
而不是卵趴趴的蝦米協會.
姑且不談 1.33 ,單單 20小時內規,超過的剩下只有補休這一點,
先來挑戰這個就夠了.
畢竟現行法規裡面,保障法23寫的是 機關應 對於公務員上班時間外的
執行職務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的補償,
換句話講,連 20 小時都不給加班費,也是可以的.
可是,難道 公務員 沒有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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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拿三小內規來壓啊
操你媽的 幹! 這是公務員保障法,還是機關保障法??
林北奉命加班 50 小時,
我要全部折現,在我眼中,"錢"才是"相當"補償,有問題嗎??
你會計說預算科目沒錢不給核銷?
簡單啊.
你機關直接開個 欠債證明 給我公務員,證明機關欠我 50小時加班費 嘛~~
林北 直接拿這張到法院去寫支付命令,
你機關會計跟法官陳述啊,
告贏我就強制執行嘛~~~
我從你公庫帳戶直接拿,可以不可以???
勞工有選擇權,要補休要折現,全都是勞工決定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