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
我於106/6辭職
該年職等為非主管7本1
年資於辭職該月剛好五年
並領回退撫基金政府提撥部分約38萬
加班出差每月約幾千 但這應該不列入所得
之後到該年年底就是完全沒收入的日子(嗚嗚)
結果106年綜所稅算出來居然還要約 $8000
(已申報房租醫療那些扣抵項目
看到它系統上列出的所得我完全算不出來是怎麼得來的 加上退撫金那筆也不對
甚至比我往年全考時的薪資收入還多)
我實在想不透 我明明是貧窮線下40.8萬的人嗎(哭)
難道退撫金要繳稅 ?
不管要不要繳 算出來的各類數字都不符合國稅局算的金額
我甚至也算過該年到民間團體領的講師費那些
問了人事出納會計他們也不瞭解
想請教稅制達人
我到底是哪一部份要繳稅呢?
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