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上前輩你好
小弟承辦一件樹木褐根病防治勞務採購案,目前已經走到評選議價完,要準備進場施工。
廠商為求慎重邀請相關單位施工前再現場會勘,會勘過程我們主管當場要廠商變更某一個
目
施作項目,並把另一項目的費用刪除、挪用到這個變更項目。廠商當場說回去調整單價分
析
,再提供給我們研議。
由於我是第一次辦採購,回去問常辦採購業務的同事,他說在工程採購中沒有人用這種方
式,頂多新增工項來變更契約,重新議價,預算科目要自己另外找,沒有這種已經議價完
然後事後又在調整變更工項,這對承辦來說會有違法疑慮。
然而,我主管去問主計跟行政課負責採購承辦的同仁,用他的變更契約方式是否可行,得
到的回答是因為這屬於統包方式承攬,議價完還是可以跟廠商調整變更單價分析表內項目
,只要簽內部簽敘明理由即可。
以我個人的看法認為廠商議價完,代表他接受當初我們提出工作需求書的內容及單價分析
表內的項目,又經過評選會委員的要求才議價出目前的契約價金,現在因主管個人疏失沒
注意,卻要求廠商變更單價分析表內某一項目,造成變更後廠商要花更多金費來承攬,這
有點不合理。但翻了一下採購法,查到採購契約要領有提到契約變更要得到主管機關認可
,沒有寫到是否可在議價結束後再變更,這部分可能我翻法規不夠仔細,還請版上有經驗
的前輩幫忙解惑。
因此想請教版上熟悉採購法的前輩,遇到這種勞務契約變更問題要如何妥善處理,真不想
自己短短三年公務生涯因這件案子吃上官司,內容多手機排版傷眼,謝謝大家耐心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