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治酒駕/法部提兩配套 建議公務員酒駕一律撤職
2019-02-13 00:24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酒駕朝重罰方向修法。法務部官員說,刑事懲罰為事後治標,在司法處遇之外,政府還有
可做的事,譬如由行政院以命令宣布「公務員酒駕一律撤職」,讓公務員對酒駕衍生的社
會問題背負責任感,以行政、司法雙管齊下解決酒駕問題。
法務部決針對酒駕肇事害命犯罪者從嚴治罪,另提二種配套措施,即在有酒駕紀錄者的汽
、機車上加裝酒精鎖,另由檢察官對有酒癮酒駕累犯處分戒癮治療。
不過,法務部官員說,二種配套措施並非法務部主管業務,例如在車上加裝酒精鎖預防再
犯,牽涉交通部核發行車執照權力,且酒精鎖在國內並不流行,市場商品選擇性低,價格
不一,是由當事人付費還是由政府埋單?財源何在?有待跨部會集思廣益。
另外,檢察官偵查酒駕遇到有酒癮被告、多次因酒而涉案,可建議法官判其「禁戒」處分
為戒癮治療,簡單說即戒酒,以彌補刑事處罰的不足。戒癮治療的專業知識在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有無人力協助執行,也要再討論。
刑法第八十九條禁戒處分規定,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
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審判實務上,法官對一犯再
犯的被告,判決要求到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已運作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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