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61327apink (丸那)》之銘言:
: (手機排版請見諒)
: 想請問職代一些問題
: 今天又去一家單位面試職代
: 結果一看到簽到簿就知道有內定了
: (休息室有五個,簽到簿名字上有六個)
: 然後我是第二個面試...
: 我當時就眼睜睜看見第一個面試的人從面試間跟長官有說有笑走出來然後走到他的位置上
: ...
: 比較想要知道的是...我知道有內定都還是要走程序
: 但一次叫五個無關緊要的人是不是在浪費別人的時間?
: 進去還被洗臉一番說你不是我們要的人才、你太年輕了(工作經驗兩年、類政府單位)..
: .
: 到底為什麼有內定還要叫那麼多人去面試?
對,快去檢舉該機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沒有讓那位職代享有求職假
應該他當天根本不需要工作,只要來原單位露個臉"面試"
結束後就可以回家睡大覺,照領一天薪水
而不是一大早照正常時間上班,快要輪到面試時才殺進去面試
面試完還回到原工作位置繼續忙工作到下午五點才能下班.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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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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