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年冬】3次考上警察仍夢碎 男怨:長官趕盡殺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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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0
這個年難過了!時任新北市警局中和第二分局(現合併為中和分局)錦和所的1名男警,
2015年因22次申誡遭免職,提告敗訴後,接連在前年、去年考上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
等考試,卻因「身體質量指數」(BMI)超標,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免職不得
再任警職」,一生從警夢碎。目前無業的吳男表示,已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複
審,「縱然機率只有1%!」警政署表示,警察規範較嚴格,建議吳男可考其他公職。
「當警察是我從小的夢想!」吳男(25歲)話說得篤定,很難想像眼前這個177公分高的
大男孩,竟在警專畢業從警的隔年,因獎懲相抵累計22支申誡,領到象徵警察生涯畢業的
「免職令」。令人好奇的是,剛下部隊的菜鳥不都戰戰兢兢,怎會被記了這麼多處分?吳
男直言「我是被害的!」
這22支申誡怎麼來的?吳男解釋,2015年6月21日凌晨,鐘姓女子報案說在網拍買禮券被
騙,當下請她回去等賣家回覆,數日後打電話請她來製作筆錄,但對方直說報警不見得有
用,且很忙沒空不想來,吳男只好在「工作紀錄簿」及「公務電話紀錄簿」寫下相關資料
,即被主管以「推諉受理刑案報案」為由記小過2次。
2015年9月21日,吳男休假騎乘大型重機,闖紅燈遭警攔查開罰,原以為繳納罰鍰就此了
結,「殊不知這件事情傳到我主管的耳朵裡面,然後他再補我1支小過!」這2次處分相當
於9次申誡;翻開吳男獎懲明細,2015年10月間,吳男分因推諉受理刑案報案及勤務未穿
防彈衣,合計被記4小過5申誡,「我到最後,犯了任何一點疏失,都會被放到最大去檢視
!」
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後判吳男敗訴,2017年吳男考上「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卻因免職後暴飲暴食,體重飆破100公斤,體格檢查
表第2項「體格指標項目」BMI達32,超過標準28,判定不合格,不得參加複試。
吳男力行減重隔年再考,再次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體檢過
關後,2018年10月19日分發至宜蘭縣警局羅東分局交通分隊進行實務訓練,宜蘭縣警局勾
稽發現吳男曾任警員遭免職,警政署得知後函釋,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之1第1
項第2款「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吳男不得再任警職。
吳男表示,受電影《警察故事》、電視劇《波麗士大人》影響,從小希望可以從警,「去
幫助那些需要被幫助的人」如今卻被認定違法犯紀免職,付出代價後想重返警界,卻因警
察人事條例規定,一生從警夢碎,考前也不知遭免職終身不得從警,如今青春歲月全賠了
進去,「基於對自己負責,基於對我這份夢想的負責,這個(保訓會複審)我不得不打!
」
警政署指出,警察屬佩槍執法的特殊公務人員,社會對其品操工作風紀要求相對較高,警
察任用較一般公務人員有更嚴格的規範,因此免職不得再任警職,無獨有偶,《法官法》
第6條規定「受免職處分確定,不得任法官」,但吳男仍可參加其他國家考試擔任一般公
務人員。(特案組/基隆報導)
吳男從警事件簿
2012年 錄取警察專科學校31期
2014年 警專畢業並通過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2014年10月 分發新北市警局中和第二分局錦和所
2016年1月 功過相抵合計申誡22次遭免職
2016年4月 保訓會複審駁回
2016年12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2017年6月 通過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體檢未過
2018年6月 通過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2018年10月19日 分發宜蘭縣警局羅東分局交通分隊實務訓練
2018年12月7日 宜蘭縣警局發函吳男不得任用警察
2018年12月19日 實務訓練期滿離職
資料來源:吳男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