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當里幹事時曾經接收一批列帳的物品,
是前里長採購的滅火器(約50支,單價380元,已使用1年),
當時分散在各大廈,領取的清單有主委簽名,
經過三年多,里長也換了,最近職務調整也想要報廢,
清點才發現有的大樓主委換了 新來的不知放哪,有的好像自己扔掉了@@
因為遺失大約10支,本來打算自己賠錢,只能怪自己沒注意
不過跟同事討論 他說滅火器應該是耗損品,而且都過4年了,
當初就沒必要列物品,現在根本也不需要特別報廢,
想請問各前輩,這樣跟承辦解釋得過去嗎? 還是有比較好的處理方式?
另外賠錢就算了,物品遺失有沒有行政責任?感覺很頭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