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 政府採購法 驗收的部分 都是寫大方向 沒有寫得很詳細
讓小弟我有個問題 今天有個勞務採購 委託設計暨監造案
工程主體已完工一段時間 正常來說 勞務案 應該也要驗收結案
假設今天這個勞務案 變更次數為2次 那在最後一次變更 議價不成
問題一 請問這樣可以報驗收嗎?
問題二 如不能全驗 可以準用工程或財務 以部分驗收方式 先行驗收
無爭議部分 其餘有爭議 等爭議調解完畢後 再驗收 沒爭議部分?
又或者 要等最後一次結算變更結束後 才能驗收呢?
小弟我想了很想 還是想個不出個所以然來 再麻煩學識豐富的先進 解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