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約聘僱工作內容與參加國家考試皆不同類科的,參考國考可以請公假嗎?
但有行政令函,若向機關請示此行政令函,是否可行?
想請教各位看法!謝謝..
行政令函
要 旨:
關於公務人員參加政府舉辦之各種考試,給予公假疑義
本 文:
現職公務人員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考試,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第
一款(按現為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應視實際需要期限,給予公假。不得
以其參加考試之性質,為准駁之依據。至於是否需要與職務有關之考試始
准給予公假一節?依照考試院(66)考臺秘字第二四二二號函:「公務人
員參加政府舉辦之中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各種專門職業考試,准給予公
假」之規定,並不以與職務有關者為限。
〔依87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條規定:「公務人員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其修正
說明略以,茲考量機關長官於核給公假時應有更大權責,爰增列以「機關
長官核准」為給假要件;又為免公務人員參加與其職務無關之考試而影響
機關業務之推行,爰將本款範圍限縮至參加政府舉辦「與其職務有關」之
考試,並由各機關於實際執行時依權責認定是否與職務有關,以期合理周
延。銓敘部部長信箱中華民國 107年3月6日部法二字第1074323507號電子
郵件參照〕
http://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87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