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PBL (^^)》之銘言:
: 小弟最近剛商調單位,
: 遇到休假年資併計的問題,
: 想跟各位討教一下:
: 之前銓敘部有個函釋:
: 根據新法規定,106年始任公務人員者只有12大類年資才可併計休假,
: 但106年前已經核定有案的年資繼續維持。
: 目前小弟的年資如下:
: 102年9月~105年12月 (A)交通部下某國營事業 (純勞工身分,保勞保)
: 105年12月~106年11月 (B)財政部下某國營事業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保公保)
: 106年11月~107年3月 (高考考上,訓練期間,不計年資)
: 107年3月~108年6月30日 C機關任職
: 108年7月1日~ 商調至D機關任職
c機關認定有誤, d機關應該要發函,請c機關追繳不當得利
理由:
106年11月~107年3月,你年資已經中斷
重新考上,a當年資當然要重新依新法認定(不承認)
ps: 如果106年11月~107年3月,你是用商調的就沒有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