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採購人員來講, 其實流標廢標, 就流標廢標, 一點影響都沒有(重新公告
手指累一點而已), 但機關首長可能就不這麼想了
有些人可能會要求你去邀標, 所以現在想來探討, 邀標到底合不合法?
(1) 肯定說: 公告出去, 推定大家都知道了, 所以機關僅針對少數特定廠商
邀標, 並不影響, 其他廠商, 知道這個採購資訊
所以不算違法
(2) 否定說: 雖然公告出去大家都知道了, 但你針對少數人提醒的動作
其實已經鬆動公平性, 因為, 有可能有些人忘記了, 但你提醒
讓他回憶起這件事,... 假設全國有一萬家廠商, 一千家忘記了
你提醒了其中的十家(實務上不可能全部提醒, 只會提醒你手邊
曾經合作過的), 那還有 990家呢?
針對這990家, 你已經打破了採購法第一條的 "公平原則"
so, 邀標採肯定說, 還是否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