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規定委員會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1/3
不記得甚麼時候改成40%
不過不管是1/3還是40%
在下承辦業務的某個委員會都做不到
做不到的原因是:
1.不管過去還是現在,該領域從業人員或相關科系的學生幾乎都是男的
2.主管機關規定,各機關必須從主管機關建置的資料庫中遴聘委員
該資料庫名單人數接近1000人,但女性僅占3.x%
再說其中部分女性委員經私下詢問其他機關結果,根本只是掛名
因為畢竟女性比率0%也不太好看
所以呢
每次當任期到了要重聘委員
或者不定期簽辦委員要改聘時
都要寫一堆為什麼無法達成40%的理由
最後再加上爾後持續努力之類的結語
然後就算完整的名單+簽呈影本等資料已經移給人事發聘函
每次行政院性平處來公文的時候
還是要把委員人數、比率、未達成的理由再填一次給人事彙整
這樣就算了
最近性平處好像又發了一個公文
說未達成的委員會要研議因應方案
老實說這個委員會完全是專業取向 也不做政策建議 功能根本與性別議題無涉
女性比例未達40%也完全不影響運作
(除了應付性平處很花承辦人時間的確有點影響正常業務運作)
這樣到底是要因應甚麼?
說真的
要達成女性40%也不是完全不可能
我只要把主管機關資料庫的那3.x%全部請進來掛名就好
或者蒐集一堆女性相關從業人員名單 提報主管機關說她們非常專業請納入資料庫
再聘她們作委員 真的要看案的時候可能還是找我真心認為ok的委員
(本機關另一個委員會就是用類似的方法達成女性40% 但該委員會比率本來就已經接近
只是用類似方法多補2位女性湊足40% 不像我是差一大截)
反正上面的如果堅持要搞這種形式主義的話我也可以配合
只是這樣做是正確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