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是進公職在公所4個月的新人
目前接到一案
是上級機關委託公所 幫里長採買設備 後續採買完後再跟上級機關請款
想請教各位一些小額採購問題
1.目前計畫核定本已經出來
預算明細表
為雨衣 20件 1件400元
里長表示不用那麼好的雨衣 想買1件200元 總共40件
這樣是否可行 後續請款經費核定的下來嗎?
(若不可行 里長還表示買40件 開20件單價400的發票 這樣應該違法吧... )
2.目前計畫核定本某一設備
設備核定為A 1個50000元
里長表示他想買該設備較新型號二代 A2 價格也在5萬內
這樣是否可行 後續請款經費核定的下來嗎?
3.因地方政府規定 里辦公處不可掛財產
後續財產可能會掛我身上
因設備A 很可能會遺失
里長表示願意寫切結書 遺失他願意負責賠償
請問這樣有法律效益嗎?
4.目前總額為10幾萬,品項差異很大會分三個廠商小額採購
以我的理解 請款前只能請廠商墊付
若廠商拒絕只能由我墊付 這樣理解對嗎?
謝謝各位前輩給予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