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ldgung (沒瞇過這麼刺激的牌)》之銘言:
: 過去我常講,年金只要是確定給付制的,都要當成確定賴帳制。
: 在這次年改釋憲案中完全印證我的看法,也讓政府撿到了槍,因為解釋文重新定義了由
: 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的意涵,以及將確定賴帳制的作法合憲。
: 解釋文寫得很清楚,雖然軍公教人員各退休撫卹法律,都有明文「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
: 責任」,但在解釋上並未排除於基金收支確有不足時,政府得另採行其他因應措施,包括
: 檢討調整撥繳費用基準、延後退休給與起支年齡、 拉長平均本俸計算期間、調整退休所
: 得替代率等開源節流之手 段,以增加退撫基金財源、提高支付能力等。
: 另外政府依法定比率按月繳納之提撥費用本息部分,為政府履行共同提撥制所應負之法定
: 責任,惟其財源源自政府預算,涉及國家財政資源分配之社會關聯性,立法者得有相對較
: 高之調整形成空 間,本院審查相關立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時,
: 應採較為寬鬆之審查標準。
: 我來翻成大白話解釋,就是法條雖然寫很清楚,是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但並沒
: 有規定當基金錢不夠時,政府不能要求你先多繳錢、晚退休、少領退休金等,之後剩下的
: 範圍再由它負責。
: 至於政府要求的內容是否合理必要等,因為基金裡有關政府提撥費用部分,是來自國家預
: 算,所以我們只會採取寬鬆審查標準,不要太離譜就好。
: 從林俊益大法官的部分不同意見書中,可以瞭解這部分的爭議出在哪裡,相關摘要如
: 下:
: 『依本院歷來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
: 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 所謂「受規範者可得理解」,應從一般人民的觀點, 依據正常生活與語言經驗的標準,
: 來理解法律規定。
: 而依一般人民的觀點,普遍會認為「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一詞,簡單的說,就是
: 當退撫基金不足以支付退休軍公教人員的月退休金時,最後由政府保證負責支付到底的意
: 思!不然,為什麼法律會規定「保證」、「最後支付」、「最後保證」等語,難道這一切
: 都是玩假的嗎?
: 沒想到這次竟然釋示: 在解釋上並未排除於基金收支確有不足時,政府得另採行其他因
: 應措施。
: 說白話一點,就是法條雖然沒有關於開源節流的明文規定, 但在法律解釋上並不排除有
: 這種可能性。請問:一般人民能理解,所謂「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還有這招解釋
: 嗎?
: 舉個例子說明,例如,債權人甲向債務人乙請求清償債務 100 萬元,債務人的財產不足
: 以清償,債權人甲轉向保證人丙請求給付,保證人丙說:
: 「我也沒有什麼錢,我們共同想個開源節流的方法來處理債務人的債務,要不要先請債務
: 人再努力去賺錢來還?
: 5年後,假如債務人還是沒有還,債務額100萬元可否打個折扣?七折或八折?我一時間也
: 沒有那麼多錢,先給個緩衝期 5 年,之後再分個 20 年分期給付,我最後一定付保證責
: 任,最後、最後我一定保證支付完畢!」』
: 如果發生在現實世界,請問這不是賴帳?什麼才是賴帳?
: 而且這也讓政府撿到了槍,因為未來所有符合上面要件的年金,政府都能比照辦理,不必
: 再受到法條文字的拘束,而且不分職業對象,都成了它的射程範圍。
: 因為難道只有退撫基金有這種情況?當然不是
: 勞保跟國民年金,政府有沒有提撥費用?有
: 經費是不是來自國家預算?是
: 條文有沒有「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字樣??當然也有
: 國民年金法第49條:「本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 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第69條:「勞工保險如有財務虧損,應由中央政府檢討虧損原因及
: 負擔最後支付責任。」
: (為了讓民眾安心,這次政府還特別將"負擔最終給付責任"入法)
: 更重要的是,這些基金有沒有財務危機?當然也是有
: 根據最新精算結果,人數最多的勞保,預計最快將於2026年破產,
: 假如這次解釋文都已經幫政府背書,未來用各種手段賴帳都合法合憲,那麼上面這些「政
: 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的規定還有任何意義嗎?
: 其實臺灣人口老化、少子化是不可逆的趨勢,未來繳的人愈來愈少,領的人卻不斷增加,
: 加上基金績效又差,這些年金未來要不要改,只是很簡單的數學問題。但會怎麼改?那就
: 是複雜的政治問題了。
: 畢竟得罪少數人,還可以得到掌聲,但假如得罪到多數人,那就是 #政權存亡 的差別。
: 但不管基金預計何時破產,可以確定的是,經過這次釋憲案,政府的信用其實早就已經先
: 破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