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00年10月任公職,107年5月辭職,年資有滿五年,
最近申請退撫基金但只領到自提部分,
查了一下法規,107年6月30日以前退休且年資滿五年,應該是連政府撥的部分都能領。
想問有人也是相同狀況嗎?
是否要去提複審?
補充一下我查到的資料,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二項: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離職且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之
公務人員,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始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仍照原公務人員退
休法規定計算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第六項: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
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
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補充一下後記,已經通過人事詢問,確實是退撫基金委員會算錯了 但這一年多來會不會
有人遇到同樣少算的狀況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