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任職於公所,初入公部門的時候,前輩有特別教導辦理會勘的方式
就是在會勘完當中,應該詢問與會人員有沒有意見,好寫入紀錄
會勘完後,「必須」向全部與會人員朗讀今天的「結論」
然後再次詢問全部與會人員還有沒有意見,看要怎麼修改,大家才可以接受
如果遇到會勘當下不好決解的問題,下紀錄也會語帶保留回去請示後再研議
自己進入公部門那麼多年,一直遵循這方式,很少出現爭議。
然而…
近期遇到上級機關縣府政承辦人排的會勘,卻不是這麼回事
一個議員的案件,會勘的時候我有聽到縣府承辦人承諾會幫忙錄案辦理
後續會再專簽縣長同意後派工之類的
當天會勘完後,縣府承辦人沒有當場朗讀會勘結論
我以為縣府會協助,紀錄也會這麼寫,當場也沒有主動表示什麼意見
不過,收到會勘紀錄後,我一整個傻眼
會勘結論根本就跟會勘當時的情形完全不同
其中一點結論還寫「請公所先行本權責妥處」
這哪招!?原來會勘結論可以不依會勘情形去寫?
我有把會勘結論拿給首長看,首長也是一整個不開心
然後我就回了公文,說明了一下當天的會勘過程
結果縣府承辦人收到文後不爽公文內容
打電話過來抱怨,說我卡案子,讓案子進行不了!
還嗆說要打筆戰奉陪到底@@
電話中我也很不爽的回答對方,根本就沒有按照會勘情形寫
縣府承辦人就說以後小型工程辦不了,要我看著辦之類的
我實在是很無言,公務人員當到這樣也真的是奇耙
如果會勘紀錄跟結論想怎麼寫就怎麼寫
那當初也不用大費周章把全部民意代表找來會勘了
想問大家公職生涯是否也遇過類似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