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證明專家學者非屬拒絕往來廠商?

作者: Kokutoumikya (Google)   2019-10-24 22:03:56
大家好,我是新手小菜鳥一隻~
最近常常碰到某位高層對於案件的執行提出一些很特殊的意見
今天碰到了一個很神奇的案子,想跟板上的各位前輩請益
這次要自辦一個小活動,邀請學者專家來參與
於是便簽了設備租借費、餐費以及專家學者出席費
結果高層要退文的理由是
雖然我有提出「設備租借」跟「餐飲」的廠商非屬政府拒絕往來對象的資料
但卻沒證明這些專家學者是不是拒絕往來對象!
不過我從來沒被要求過證明專家學者非拒絕往來對象的耶XDD
想請問,有人碰過在案件中被主管要求去討論這東西的嗎?
另外還有碰過因為廠商想使用自己的場地,來省下標案中的場地費
(場地的規格符合我們的需求)
然後這位高層就質疑是在圖利廠商的故事
政府採購這東西真的是太深奧了......
作者: cat1758 (貓之谷)   2019-10-24 22:15:00
請見工程會96年3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600102100號解釋函以前應該也是有這樣的爭議~後來工程會有開會做成決議
作者: lena98906 (廢物姐姐)   2019-10-24 23:11:00
作者: pihan (丞相 起風了)   2019-10-25 01:16:00
不用證明 因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呀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19-10-25 06:04:00
拒絕廠商的效果只限採購法 出席費鐘點費另有專法規定採購的原則就是有專法用專法 沒專法才適用採購法另外 你們如果要走採購法 自然人也是廠商的一種可以利用身分證字號及姓名在系統查詢
作者: Kokutoumikya (Google)   2019-10-25 08:27:00
感謝樓上說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10-25 12:01:00
自己的場地也是要成本.......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10-25 13:01:00
專家學者出席費適用採購法…這是什麼見解,所以學者是投標廠商?自己想想吧如果學者是投標廠商,那你要不要走採購法的程序?公平會每年都有一些小研究可以用自然人,即學者本身投標,但是公平會可是公開招標XD出席會議跟委託研究(勞務)兩碼事
作者: malowda (malowda)   2019-10-25 18:22:00
貴單位的長官看來是個...哈哈
作者: eno4022 (eno)   2019-10-26 01:58:00
他如果要神經病就一樣查給他啊,把工程會查詢結果印給他伺候這些xxx真的很幹我懂,X的就不能讓我们好好做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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