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新手小菜鳥一隻~
最近常常碰到某位高層對於案件的執行提出一些很特殊的意見
今天碰到了一個很神奇的案子,想跟板上的各位前輩請益
這次要自辦一個小活動,邀請學者專家來參與
於是便簽了設備租借費、餐費以及專家學者出席費
結果高層要退文的理由是
雖然我有提出「設備租借」跟「餐飲」的廠商非屬政府拒絕往來對象的資料
但卻沒證明這些專家學者是不是拒絕往來對象!
不過我從來沒被要求過證明專家學者非拒絕往來對象的耶XDD
想請問,有人碰過在案件中被主管要求去討論這東西的嗎?
另外還有碰過因為廠商想使用自己的場地,來省下標案中的場地費
(場地的規格符合我們的需求)
然後這位高層就質疑是在圖利廠商的故事
政府採購這東西真的是太深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