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公園的業務..違反公園管理條例可以開罰...
包括汽機車違停...或是有攤販...之類的..
因為我們不是警察....所以沒有執法權..
最多就是勸導而已...開勸導單...
那...到底要怎麼個開罰法??
PS:說到業務細分的情況到底是好還是不好...
有點像是多頭馬車在拉..
我今天問了一下攤販的管理...
經發局只有管市場和市集的攤販...
其他的在馬路的由警察局管...
跑到大公園的是建設局管...小公園是公所管...
光是「攤販」就有4個單位在管...
結果我翻了以前已經廢止的法條...之前都是經發處主政的...
我倒是覺得一條鞭反而事責劃分得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