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談] 機關場所被亂停車?

作者: bota (llll)   2019-11-08 14:26:51
: → a9301040: 這個不能告刑事,沒意義 11/08 13:48
https://tpcmv.thb.gov.tw/FileDownLoad/FileUpload/2017121316250444359.pdf
第五條, 竊占罪移送
當初公路總局法制給這個意見, 我也是覺得怪怪的
不過各地監理所, 還是納入管理規範
如果不能告刑事, 那不是被笑死?
公路總局的法制, 到底有沒有專業???
: 推 cps001: 提告是權利,是否成立,則是要看個案情節而定 11/08 13:48
: → maniaque: 告發->警方依法傳喚作筆錄->移送->檢察官不起訴 11/08 13:56
: → maniaque: 關鍵點在 2 11/08 13:56
: → XZXie: 我覺得 你就把它的輪胎消氣啊 11/08 14:04
: → emmaloa: 收費阿 11/08 14:08
: → zzzzaaaa: 用侵權吧?這種小事也要告? 是下班後偷停? 11/08 14:11
作者: zzzzaaaa (1111)   2019-11-08 14:38:00
你都待過那裡了 也見過你批它很多次了 為什麼你還要求它專業…勸導 收費 告侵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11-08 15:32:00
沒差,反正誰移送過???當初擬案的承辦搞不好早調離了,沒人會負責啊你移送,上新聞,中槍是你還是當初擬的人? ^_^
作者: emmaloa (Thank U ♥My Luv)   2019-11-08 16:01:00
佔用,不當得利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11-08 18:44:00
不當得利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作者: griswold (窘境)   2019-11-08 19:49:00
竊佔也不會成立,頂多是警示作用而已正確的法律關係是依不當得利求償,但機關有可能為這個提起民事訴訟嗎?
作者: DAEVA   2019-11-08 22:44:00
揍他
作者: windty (風)   2019-11-09 22:22:00
所長官不想為這“小事”得罪民眾啦 尤其長官如果開車的不太會覺得機車格被占有什麼 我們所的公務機車格很多都是民眾占著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