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ota (llll)
2019-11-08 14:26:51: → a9301040: 這個不能告刑事,沒意義 11/08 13:48
https://tpcmv.thb.gov.tw/FileDownLoad/FileUpload/2017121316250444359.pdf
第五條, 竊占罪移送
當初公路總局法制給這個意見, 我也是覺得怪怪的
不過各地監理所, 還是納入管理規範
如果不能告刑事, 那不是被笑死?
公路總局的法制, 到底有沒有專業???
: 推 cps001: 提告是權利,是否成立,則是要看個案情節而定 11/08 13:48
: → maniaque: 告發->警方依法傳喚作筆錄->移送->檢察官不起訴 11/08 13:56
: → maniaque: 關鍵點在 2 11/08 13:56
: → XZXie: 我覺得 你就把它的輪胎消氣啊 11/08 14:04
: → emmaloa: 收費阿 11/08 14:08
: → zzzzaaaa: 用侵權吧?這種小事也要告? 是下班後偷停? 11/08 14:11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11-08 15:32:00沒差,反正誰移送過???當初擬案的承辦搞不好早調離了,沒人會負責啊你移送,上新聞,中槍是你還是當初擬的人?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