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目前在辦理一個資訊服務的委外案(勞務採購)遇到一個問題,
想請問各位先進的意見。
本案主要是做設備維護,
契約中有要求廠商人員派駐於機關;
然而在工程會108年更新的契約範本中,
新增了 第八條第20項「勞工權益保障」,
其中第3款第2目要勾選「派駐勞工薪資採固定金額」,有分按月、日、時計酬,且不得低
於基本工資;
但是前手的單價分析表是用須維護的機器原購價格乘特定百分比計算,
如果把派駐人員的薪資加入單價分析表就會遠超過原本的預算。
目前的問題是:
1.契約是否一定要按工程會的範本寫?
能否直接刪除這一段?
這部分有查到 依據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為原則...」,
但想了解在實務上如果有不採用的部分否需特殊說明還是有其他寫法?
2.契約估價調整方式:
目前想到的解決方案是單價分析表不用維護範圍的機器,
改以主計總處資訊服務經費分析表來估價,
結果計算出來金額很低,
可能會有流標的風險。
想請問各位先進是否有遇過類似狀況,
有沒有什麼解決方案,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