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第一次碰到這樣的核銷問題,有請大大們指導
契約內容:由代表廠商檢具各成員分別出具之發票及相關文件向機關統一請領
假設金額比例:代表廠商70%、機電廠商30%
做法A:代表廠商開70%金額的發票、機電廠商開30%金額的發票
以上發票皆為正本,機關也依發票金額各別付款
疑問:感覺好像干涉了代表廠商與其他共同投標廠商的拆帳
做法B:代表廠商開100%金額的發票,並檢具機電廠商30%金額的發票影本(或正本)
由機關付款100%金額給代表廠商,他們自行拆帳
疑問:這是廠商自己提出的辦法,他們好像沒發現這樣會被政府多課營業稅
這樣是能幫國家衝高GDP及增加稅收沒錯,但我沒辦法說服我自己...
而且會有機電廠商說代表廠商沒給他們錢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