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魯的過調日期已經確定是明年1月初, 派令都來了,
跟主管也講好, 一些本來規劃明年2月底才能完成的工作, 只要做好交接清冊就能走。
但最近開課務會議時, 突然有同事出怪聲:
「為什麼不把 op111925 留到明年2月底工作做完才能走?
我打聽到對方單位叫 op111925 明年2月底再去就好, 主管為什麼提早放人?」
在這邊就先不討論該同事蓄意造謠的部分(對方單位明明叫我1月初過去),
單就「把事情做完才能走」這個論點, 我個人覺得很奇怪,
因為我去年被借調去其他單位, 今年年初回來辦公室時, 桌上也是放了5本厚厚的卷宗,
都是前一個離職的人沒有辦完的業務要我接手。
然而今年換我要走, 卻不准我把業務交接給別人? 一定要做完才能走?
這根本就是雙重標準啊!
我本想大聲斥責出怪聲的同事, 但他實在太資深了...
所以想請教各位同仁, 各單位遇到有人商調時的做法為何:
是一定要把所有事情都做完才能走? 還是只要有確實做好交接清冊就能走?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