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翻譯就是無血緣、收養關係的繼子女都不行,
但繼父母可以。
※ 引述《peepom (peepom)》之銘言:
: 各位好
: 想請問有關喪假與 喪葬補助問題
: 我本身非公務人員 多年前與A前夫生下2個子女;
: 與現任B先生(公務人員)結婚登記時前述與A生下之子女皆未成年(現在仍未成年)
: 不幸近日1子意外身故 想請問我B先生:
: 1.喪假能請幾日呢?
除繼父母、配偶之
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
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
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查其立法意旨,在於修正施行前之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將得核給喪假之親屬採列舉方式詳列,是以
,喪假之核給,應以本規則規定之親屬別死亡時,始得核給喪假
。惟所列之親屬別中,父母輩列舉父母、養父母及繼父母,即包
含天然血親、擬制血親及無血親關係之繼父母。而所列舉之曾祖
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親屬別,則未予區分,致生疑
義。爰於本規則修正時,增列核給喪假之對象,以原因發生時所
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 2.喪葬補助能請嗎?額度幾個月?
: 望各位前輩先進不吝回答指教
: 謝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5.09.16. 85局給字31920號書函
要 旨:
公教員工配偶前妻之子死亡,不合報領喪葬補(互)助
本 文:
查公教員工子女死亡,係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中央公
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相關規定請領眷屬喪葬補(互)助;至公教員工與
其配偶前妻之子共同生活,如未辦理收養手續,仍不合請領其眷屬喪葬補
(互)助。
要 旨:
公教員工請領繼父母喪葬補助之規定。
本 文:
公教員工之繼父母死亡,如經申請人自行切結有扶養暨營辦其喪葬事實
,同意在不重領兼領原則下從寬就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擇一報領
喪葬補(互)助。(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8.06.30. 八十八局給字第0一
二八七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