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no4022 (eno)
2020-04-30 18:17:35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4305003.aspx
中央社記者姜宜菁嘉義市30日電
鄭姓男子搭火車刺傷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致死,嘉義地方法院認為鄭男罹患思覺失調症,
判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諭知新台幣50萬元交保後停止羈押,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英俊指出,對於法院判決深表遺憾,將收到判決書後提上訴;另
法院讓鄭姓男子交保,對此將提起抗告。
李承翰父母到庭聽判,對於判決結果僅說「太離譜」。鄭姓男子表示沒有意見,願意交付
保證金。
李承翰遭刺死案,嘉義地檢署去年8月依殺人罪將鄭姓男子提起公訴,嘉義地方法院由審
判長卓春慧、受命法官林家賢和陪席法官鄭諺霓共同審理。
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說明,鄭姓男子在99年有就診紀錄,醫師診斷鄭男有思
覺失調症,但從106年後即未有看診紀錄。
洪裕翔指出,合議庭調查鄭姓男子案發當天足跡,四處陳述有人要謀害自己、取得保險金
,甚至欲搭乘火車北上開記者會。
洪裕祥表示,鄭男在嘉義火車站被列車長要求下車時,還妄想有人要害他,語無倫次。鄭
男精神狀態極度不穩,嚴重影響其認知及理解能力,隨即持刀刺殺前來處理的李承翰。
為釐清鄭姓男子的精神狀況,合議庭請台中榮總嘉義分院做精神鑑定報告,醫師診斷鄭男
行為時,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
醫師向合議庭陳述,鄭男犯案行為是受其精神狀態影響所致,合議庭認定鄭男已達刑法第
19條第1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的程度。合議庭為降低鄭男再犯的可能性,令
到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即強制就醫)5年。
鄭姓男子(54歲)去年7月3日搭乘火車,被控持新買的刀子刺傷李承翰腹部致死。嘉義地
檢署認為被告明知刀子刺向腹部有致命可能,卻仍不違反本意,依殺人罪嫌起訴,鄭男於
去年8月29日移審嘉義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持續羈押至今。
(編輯:謝雅竹)1090430
以後大家要自求多福,不要太指望警察會賣命保護民眾了
因為警察也被這些法官逼到得好好保護自己了,不然死了還得被這些法官補刀
被這些準時五點下班的笑說,
「你看不出來他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然後腦衝,怪我囉?」
建議警界增加"如何一眼看出對方是不是久未服藥的精神病患"的訓練,幫助基層自保
臺灣的法官跟法律組合在一起
真的是一種笑話,我講真的
作者: Judicialyuan (鶴驚崑崙) 2020-04-30 18:33:00
台灣法官的判決總是不會讓我失望
作者: a2161 (a2161) 2020-04-30 18:46:00
主導司法改革的就是這些司法官,只會改基層,高層永遠改不到
作者:
eno4022 (eno)
2020-04-30 18:52:00司改委員的成員裡居然還有殺人犯呢,你說好不好笑請鬼開藥單,不愧是鬼島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20-04-30 19:10:00幫鐵路警察QQ
作者: MrSteve 2020-04-30 19:42:00
不阻止他,民眾會說公務員在旁邊冷處理造成死傷要國賠台灣公務員做為或不做為都是得死的
作者:
op111925 (胖å)
2020-04-30 19:45:00所以才有人在問有沒有不用面對民眾的公職哪天遇到一個神經病跟你玉石俱焚, 一輩子就毀了
作者:
eno4022 (eno)
2020-04-30 19:54:00然後醫院只強制收容這些危險神經病三年,所以你根本無法想像現在有多少這種神經病在路上趴趴走沒吃藥,殺人,關三年,放出來,沒吃藥,殺人...。不斷循環。
作者:
artisi (請輸入使用者代號)
2020-04-30 20:00:00查了一下, 司改委員真的是有殺人犯, DPP好棒棒
作者: set852064 2020-04-30 20:17:00
司改政績好棒棒呢,你有跟上台灣價值嗎?
作者: VitaminY (維他命Y) 2020-04-30 20:33:00
不關法官的事,應該叫立委修法啊
奇怪,我以為公務人員版的鄉民會有法學素質一點,結果似乎期望過高。
作者:
BABYINCAR (BABYINCAR)
2020-04-30 20:44:00有法學知識不代表我們要認同這麼爛的判決
作者:
artisi (請輸入使用者代號)
2020-04-30 20:53:00應報理論就代表沒素養? 我記得政大就有某法學教授贊同應報思想
作者: VitaminY (維他命Y) 2020-04-30 20:59:00
冤有頭債有主,法條跟制度怎麼定,法官就要怎麼判,如果覺得這判決很爛該罵,也該是去罵立委和定制度的人
作者:
potabaw (.........)
2020-04-30 20:59:00打高調裝清高,不代表多有厲害
作者: a2161 (a2161) 2020-04-30 21:00:00
別把司法官當神,當你接觸過司法官,他們只會把你當下等人看這個案子二審一定會被改判,信不信?
作者:
lzhhilly (人海中遇見你)
2020-04-30 21:03:00有法學知識不代表要認同這種判決
作者:
ncnuboy (無)
2020-04-30 21:03:00法官只是被當事人家屬攔車而已就嚇得要死!要求法警室加
作者:
artisi (請輸入使用者代號)
2020-04-30 21:04:00裝清高,殺人犯可以當司改委員,那為什麼殺人犯不可以考法官當法官
作者: a2161 (a2161) 2020-04-30 21:05:00
判決要符合人民的期待,牴觸民意,再高的法學素養也沒用
作者:
ncnuboy (無)
2020-04-30 21:06:00派警力維護法官進出法院安全!科科科~
作者:
IUOIUOIUO (↙~☆煞氣a唉嗚3★~↗)
2020-04-30 21:06:00樓上有幾位看判決?把這版水準弄得跟八卦版一樣
作者:
benz86 (AMG)
2020-04-30 21:07:00法官不是依據法律審判嗎?有問題要請立委修法吧?各位不要無視刑法19條好嗎
作者: a2161 (a2161) 2020-04-30 21:11:00
好笑,你覺得被告符合刑法第19條?這法條已經被濫用了
作者:
benz86 (AMG)
2020-04-30 21:15:00作者: a2161 (a2161) 2020-04-30 21:18:00
那被告以後可以奉旨殺人了,反正也沒罪
老實講 看了判決書 理由 證據都很充分阿 無罪也是依法判決 說判決爛實在有點誇張....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0-04-30 21:31:00對交保抗告我才傻眼,無罪=撤銷雞鴨啊,50萬交保甚至還多了點條件,檢察官演給誰看啊
作者:
IUOIUOIUO (↙~☆煞氣a唉嗚3★~↗)
2020-04-30 21:33:00那個a開頭是在法院當什麼啦XXD有創傷過嗎 XXD
作者:
eno4022 (eno)
2020-04-30 21:41:00檢察官算不錯了,不然他交保出來趴趴走是有比較好嗎?
作者: a2161 (a2161) 2020-04-30 21:44:00
那個I什麼的,你以為幫法官說話,會讓你顯得有法學素養嗎?
作者:
lolicone (∥○△○∥)
2020-04-30 22:08:0019條又怎樣19條有3項 第3項要不要去看一下?
作者: Hotem 2020-04-30 22:09:00
立法:思覺失調患者有服藥義務,自行停藥,更甚酒後開車!
作者: Alphaz (@@) 2020-04-30 22:10:00
打著人權招牌的陳菊掌監察院後台灣社會不知會變怎樣
作者:
lolicone (∥○△○∥)
2020-04-30 22:11:00明明知道自己停藥可能會發生什麼事 還長期停藥 這跟故意喝酒喝到爛醉去砍人有差嗎。
作者: Hotem 2020-04-30 22:12:00
處以有期徒刑,通緝抓人時,開放使用致命性武器。自行停藥者,處以有期徒刑;通緝抓人時,可使用致命性武器。
作者:
tim824 (Tim)
2020-04-30 22:16:00to:loli,還真的有差,他如果停藥前就有想殺人的犯意,故意靠停藥來讓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才符合19條第3項
作者: Hotem 2020-04-30 22:16:00
必須比照逮捕殺人通緝犯規格!誰知道他當下是不是處於「高度發作」(無敵星星)狀態
故意停藥去殺人,還是覺得自己好了所以停藥真會幫人帶主觀意識
作者: Hotem 2020-04-30 22:29:00
想想辦法…,嗯~建立思覺失調患者檢定認證制度經檢定認證者,始受刑法第19條保障,同時接受衛福部列管,且有服藥義務。覺得自己好了,同樣必須經過檢定解列,才能停藥!超前部署,建立制度管理,絕對勝過事後補救!
作者:
star1023 (唯一的唯一)
2020-04-30 22:42:0019條三項??
作者: narazaki725 2020-04-30 22:49:00
紅明顯 不是應該請立委修法嗎 立委大家投的不是嗎有趣的是 沒有立委敢跳出來主張廢了這條
作者: Hotem 2020-04-30 22:51:00
政府早藉由身障手冊管理身障權益多年,沒理由精障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能實名制管理!
作者: narazaki725 2020-04-30 22:54:00
很多人說3項 但我認為原因自由行為用在這很難解釋
對於這個判決我覺得比較有爭議的只有19條第3項的因過
作者: narazaki725 2020-04-30 22:55:00
不過這件 或許二審重新鑑定又會有不同結果了
這個例子很難說是停藥是為了故意殺人,但是否有過失?
作者: Hotem 2020-04-30 22:59:00
阿中部長,實名制管理年度最佳經理人+疫調神探,相信你可以!
作者: narazaki725 2020-04-30 22:59:00
過失是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本件要討論停藥是否能注意到 會發生殺人情況 判決的確該討論 只是我覺得討論了應該還是不會成立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少個字
作者: Hotem 2020-04-30 23:02:00
立法院衛福環委員會,立法管理可不可行?歡迎分享,一起為國加油!
作者:
lolicone (∥○△○∥)
2020-04-30 23:07:00剛才去找了19條三項的說明跟範例。或許我上面舉的喝酒喝到爛醉砍人不太適合類比此案。 但該名患者未經醫生診斷就自行停藥也是事實。可能比較像是爛醉後跑去公務機關櫃臺鬧事被制止反暴揍工作人員吧....之前工作有民眾被這類精神病患咆哮搔擾 直接被民眾要求跟主管推出去面對這種現場....現在回想起來自己當時真的很憨膽。
作者:
ksxo (aa)
2020-04-30 23:14:00喝酒去開車也不是為了殺人 停藥可以 那建議酒駕除罪化
作者: Hotem 2020-04-30 23:15:00
所以,立法:建立精障心缺的疫調、檢定與實名制管理制度,給予保障也必須謹守服藥義務,自行停藥更甚酒後駕車。居家檢疫者擅自趴趴走罰一百萬,精障自行停藥趴趴走殺人無罪五十萬交保。繳五十萬交保的(大笑!),相對,繳一百萬罰鍰的 (哭哭~)論社會殺傷力,前者必須更被重視!
作者:
ryanwen (FAST CAR)
2020-04-30 23:54:00我倒很意外,公務員版的水準竟然跟八卦版一樣,對判決不去找判決書看,就直觀的認為判決有問題,不是這樣吧
作者: Hotem 2020-04-30 23:58:00
以立法院的效率 總統對小燈泡的承諾 阿中部長的能力.....
因為判決書不重要,也無所謂了。重點是要如何自保人微言輕,先想辦法活著,才有資格談人權
作者: Hotem 2020-05-01 00:05:00
相信立法院可快速立法建立制度 小英實現諾言把這個洞補起來
作者:
BABYINCAR (BABYINCAR)
2020-05-01 00:08:00有夢最美 希望相隨
作者: narazaki725 2020-05-01 00:46:00
酒駕會致人死傷具有高度預見可能性吧 算是容任故意了硬要類比此案說酒駕除罪化 不太合理 要論停藥有無過失都很難說了 遑論故意不管怎樣 無論是課予障礙者義務服藥義務 或是修改19條 都應該從立法者開始改變啊
作者:
toro313 (晚輩只是來勸架)
2020-05-01 00:50:00來這裝清高,好像也不會把自己提高多少這種判決就是個笑話
作者: jackzhc911 (jack) 2020-05-01 06:54:00
真扯的判決!
作者: cwd0922 (damon) 2020-05-01 06:55:00
不吃藥,就跟喝爛醉再飆車,被撞死活該??
作者:
aa08175 (Q小賢)
2020-05-01 07:32:00不用跳針判決書啦,如果二審改判你要怎麼說
作者: samnpc 2020-05-01 07:47:00
採不採鑑定都法官說了算,可以參考殺醫案
作者:
repast (Simon)
2020-05-01 08:03:00笑死 某些人都念過基本的法律了 還再那邊像沒念過一樣 書都念到哪去了
作者:
ANman (一毛三)
2020-05-01 08:29:00裝清高的真噁 自己遇到不知道還能不能這麼悠哉打屁
公務人員版的鄉民和八掛板也差不多了平時說人民不懂行政法規在刁 結果面對不合己意的判決自己也刁適用19條1的結果很難理解嗎?
不意外,跟上古時代的英國一樣痲瘋病的通通趕上船,放逐大海社會機制,家庭照護都沒建立完善制度在高壓社會下,誰先患有精神疾病做了他自己無法衡量的行為後,就被排除所謂的正常環境
作者:
Yanrei (大å°å§è¬æ²ï¼)
2020-05-01 09:32:00司法判決本來就難免會有爭議產生,尤其是這種社會重大關注的案件,判決的理論邏輯都有討論空間,但某些推文真的是彷彿來到八卦板
作者:
aa08175 (Q小賢)
2020-05-01 09:46:00立場換一下,行凶的判無罪是不是等於沒有人需要負責是不是等於該員警察活該被砍?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20-05-01 09:50:00這跟法學素養無關,跟是不是廢死派比較有關吧以牙醫例子來說,兩間專業醫院做出不同專業判斷法官這個時候又不相信專業了,自認比第二間中榮懂心理學?其實學法的很多都廢死派(不分政治立場都是這樣),導致現在台灣死刑越來越難判
作者:
lolicone (∥○△○∥)
2020-05-01 09:58:00所以說遇到這種事情 沒有像警察有武力值的公務人員只能祈禱自己運氣好一點嗎....這種又不像起酒肖一眼就能判斷出來....
你要不要看本案的精神鑑定醫生說明?你拿別案的精神鑑定來講本案是?
作者:
laersai (sai)
2020-05-01 10:03:00醫生依據專業分析,法官採不採納醫生,全權法官心證
何謂甩鍋? 那不看報告,直接拿刑271就好啦何必請法官? 也不用什麼量刑啦
作者:
rockido (123)
2020-05-01 10:08:00這件案子要嘴法官的話 那以後就別怪台灣鯛了依法行政喊得尬天響 結果骨子裡跟鄉民一樣 我覺得 可憐哪
作者:
eno4022 (eno)
2020-05-01 10:29:00還需要我找其他法官自助餐的案例嗎?找那麼多資料後我開始同情醫師了,可憐,老是要進牛棚暖身準備救援
作者:
rockido (123)
2020-05-01 10:40:00好啦 龜山法學派好棒棒
作者: chouwang68 (張子房) 2020-05-01 11:08:00
沒關係,繼續保持這樣就對了,當連配槍的警察都開始以保護自己為唯一優先,相信我,第一個倒楣的絕對不是我們!殺一般人=沒事,殺律師=幹!唯一死刑!
推翻鑑定意見 鄉民說不尊重專業 現在尊重專業 又說應該不採信要自己判 反正有罪就對了這不是台灣鯛是甚麼?
作者:
eno4022 (eno)
2020-05-01 11:59:00本來就是欠罵,還想推託給醫師跟立委
作者:
wenker (隔壁大叔)
2020-05-01 12:00:00可能會有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大家試不是搞錯重點了,現在
行政法的平等原則 沒有不能要求不法平等? 如果鄉民認為不尊重專業是錯的 何以認為本件就不用尊重專業意見了?
作者:
wenker (隔壁大叔)
2020-05-01 12:01:00應該要改善警察各項配備的改革,就算他背叛死人,這樣的事還是會一直出現(樓上打錯 被判)還有法官訓練的方式強度,針對精神問題的預防措施酒駕部分是因為台灣沒有罰麻醉之下的行為(國外有罰)
作者:
Sandytw (肚臍風)
2020-05-01 12:18:00跟立委無關?抄了德國刑法有關無責任能力不構成犯罪的條文覺得很講人權很進步,但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的監護處分最長只有5年。這種處遇強度真的能有效預防再犯?
作者:
benz86 (AMG)
2020-05-01 12:28:00我學法的,但我不支持廢死,以殺人罪為例,我認為要判一個人死刑,要審酌他當下是否是基於故意且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加上動機理由惡性,像汐止殺警案,那2個嫌犯判死刑是應該的。
原po邏輯論述好強,打臉那些自以為高素質法律人好想拜你為師
作者:
Sandytw (肚臍風)
2020-05-01 13:00:00個人也覺得不同法官在不同刑案,對精神鑑定的採認程度不同,在外人看起來有無法理解之處。但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就訂在憲法裡,要讓刑法第19條的認定以避免因為不同心證產生巨大差異,還不是需要回到法律面去解決?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0-05-01 13:06:00鑑定不採的判決很多,法官>>>>醫生
作者:
repast (Simon)
2020-05-01 13:32:00好了啦 說一下判決哪邊適用法律有違誤啊
作者:
gamebird (gamebird)
2020-05-01 14:10:00不是阿 到底法官採醫生鑑定報告哪裡錯了 你也沒說阿判決出來了 原po可以逐字教一下挑錯給我們看好嗎
作者: a2161 (a2161) 2020-05-01 14:43:00
請問,誰會攜帶刀械搭乘火車?搭車沒買票就不對了,還要殺人?要他補票還要被殺,這社會還有沒有天理?
作者:
mrfreud (冰點後就是終點。)
2020-05-01 14:49:00上訴審要撤的話 就是不構成刑法19條阿 單憑一鑑定意見忽略.....事證 認事用法有誤阿 要撤銷怎麼掰都有理由酸哪邊有誤的真的可以閉嘴了 哪一個判決找不到法依據?找的到法依據為什麼還是有判決被撤銷? 懂這邏輯矛盾嗎?
作者:
gamebird (gamebird)
2020-05-01 15:01:00照樓上說法 更多判決被維持 然後這一件都還不知道不就只能看這一審到底錯在哪 判決文字出來了阿 快翻
作者: Tadamisen (多粒多汁) 2020-05-01 15:47:00
攜帶刀械上火車在判決書有寫原因就事論事,假設窮盡所能得到的鑑定結果也一樣難道就能接受無罪結果嗎?感情上不能接受是一回事,但要成罪終究要有依據理由這樣說也許有些冷血,但我更討厭民粹式判決今天換成精神病殺法官/黑道/某某社會大眾討厭的人同樣的事情,無罪是不是變成可以接受的?
作者: Judicialyuan (鶴驚崑崙) 2020-05-01 16:13:00
牙醫師遺孀周女士表示,台中高分院委託台中榮總的二次鑑定認定賴男行兇前行為不受疾病影響,法院卻採用草屯療養院第一次鑑定的當時精神狀況嚴重結果所以為何不採榮總鑑定報告而採草屯療養院鑑定報告?這些恐龍就只是純粹怕被批評民粹辦案,所以選擇性的擇選他想要的鑑定結果而已,並沒有比較高明啦
作者:
repast (Simon)
2020-05-01 17:17:00原來法官都是為了怕被罵民粹辦案所以不惜冒著被挖出祖宗十八代被民眾罵到臭頭也要站在與民粹的那頭下結論來表示自己與眾不同,樓上的結論厲害唷,鍵盤法官666
作者: a2161 (a2161) 2020-05-01 17:48:00
因為法律人都有專業知識,必須與眾不同才行
作者:
eno4022 (eno)
2020-05-01 18:26:00現在戳破真相就換帶風向說有意見的人是想逼法官民粹辦案?真是有創意的一頂大帽子,好吧反正我想講的都講了,大家自己去評斷這些準時五點下班的高級公務員是不是真的無奈,那麼身不由己不得不判被告適用刑法19如果還真的有人堅定護航說那都是醫師跟立委的問題,法官很無奈很被動,那我承認我叫不醒裝睡的人就這樣,之後不回應了,免得有人說我在煽動民粹判案,呵ps.如果真的還想討論可私信我,以上
作者:
benz86 (AMG)
2020-05-01 18:55:00一審就是錯在違背民意,二審如被逆轉也不意外。
作者:
alexroc (吉娃娃大師)
2020-05-01 19:05:00判決沒錯呀,神經病殺人本來就無罪呀,各位應該都念過吧
法官是上下班都不用打卡的責任制啦 呵呵某人永遠搞不清楚重點是甚麼 想必依法行政和法治都不
作者:
Sandytw (肚臍風)
2020-05-01 19:11:00看法不同就說人戴帽子、裝睡,這「討論」方式很可以,呵呵
了解 如果真有這樣的公務員 那有點悲哀制度的問題要從制度改 而不是執法者自己去恣意解釋 為了達成特地目的而扭曲自己的判斷過程法治就是尊重制度 如果執法者是依照制度判斷確有不滿意的結果發生 首要檢討的是制度 而不是人講白了某人的態度就和 我就是要甲案 你們自己看著辦 的機關首長有甚麼不一樣?
作者:
longsre (Longsre)
2020-05-01 19:39:00我要是警察看到這種判決也會心寒,還這麼認真拼命幹嘛,這個社會可不會看在眼裡,不如先保自己的命
作者: a2161 (a2161) 2020-05-01 20:03:00
有唸過法律就是好棒棒,看法都和一般人都不一樣
就算有鑑定報告法官一樣可以判死報告只是其中之一的證據還是回歸到自由心證在犯罪當下是否有足夠的行為人清醒證明這是再來上訴會不會翻盤的關鍵
作者: a2161 (a2161) 2020-05-01 20:32:00
被告都會坐火車,也會逃票,還不夠清醒?
作者: harry0702000 (fafner) 2020-05-01 21:03:00
自己閃遠點比較實在啦,早就沒希望的地方
作者:
gm3252 (阿綸)
2020-05-01 23:26:00這篇的補充真的打了一堆護航覺得判決沒錯的臉
作者:
ksxo (aa)
2020-05-02 03:11:00覺得看這版反應很意外的 要不要也覺得小英反應很意外?
作者: toto31137 (找回對身體的自信) 2020-05-02 06:29:00
推原po超認真
作者: Hotem 2020-05-02 11:30:00
推原po用心點明『由法院依職權為之』而法官也只能透過證據,盡可能客觀地作成判決法官也是人 法醫也是人 李昌鈺也是人 沒有人是神審判這件事:明明是人 卻要做神的事 還能靠上訴制度救濟認同法官難為 也認同判決受評時 會有我就是要甲案 你們自己看著辦 被上級干預施壓的感受判決 程序作足了 法官保護自己 判決結果卻十足讓人心寒個人認同 制度問題要從制度改 1.思覺失調患者有服藥義務2.建立精障心缺的疫調、檢定與實名制管理制度相信立委、總統和衛福部長 會用盡全力 把社會的洞補起來!推一下法官 強制就醫5年已經在制度下盡力 能出力改制度更好
作者:
repast (Simon)
2020-05-02 15:30:00判決書都出來了啦 阿是看了沒
作者: wolfwayne (Wayne) 2020-05-02 17:52:00
這篇文比較可笑欸
這個社會的亂源就是立委議員豬公 大家當公務員應該很能理解呀
作者: Hotem 2020-05-02 18:11:00
沒有誰是亂源 你我都是人 出力改善制度 才是真的往前走
作者: op520 2020-05-02 21:24:00
呵呵是呀公務人員要有高法學素養、也要有被精神病殺掉的心理準備呢,沒辦法對方精神病不需要什麼素養呢
作者:
lolicone (∥○△○∥)
2020-05-02 22:17:00被捅死因此結束人生,所以思考怎麼自保才是重點。 這個判決的觀感就是讓一線人員執行業務時更省力而已。誰知道如果真的修改制度要多久 這之間又不知道要被捅死或砍死幾個。 制度改了用了也不會有人因此活過來。
作者:
repast (Simon)
2020-05-02 22:32:00制度改了不會有人因此活過來,阿判死就會膩?邏輯死掉
作者:
lolicone (∥○△○∥)
2020-05-02 22:39:00所以重點本來就是自保。這次判決只會證明幹嘛白死其他根本不是重點。我尊重法官判無罪啊 但也不能逼人認同這個判決吧少在那邊給人畫立場 我什麼時候說過該判死的?你才邏輯死掉。
判死只是給死者一個尊重 誰管他有沒有病??殺人就是不對
作者: Hotem 2020-05-03 02:39:00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20-05-05 09:02:00判死不是為了死者,更主要是為了活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