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如先前修畢環保技術職系類科科目20學分,業經銓敘部審定具有環保技術職系專長,
惟一直沒有調任。請問這個銓敘部認定有環保技術職系專長的回函是一直有效(可以持續
投環保技術職系的開缺),還是說該修畢的學分假如逾10年後這張銓敘部專長審定函就無
效了?
2.承上,因為後來職組職系合併的關係,原「環保技術職系」與「環境檢驗職系」合併為
「環資技術職系」,請問可以拿原本那張環保技術職系的銓敘部專長審定函,去應徵現今
環資技術職系的職缺嗎(因為修的科目都還是包含在裡面)?還是需要再請銓敘部重新審定
環資技術職系的專長才可應徵該職系職缺?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