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5-16 18:19:00產假"一次就要請畢"例外是可以延後請,但主要是碰到如要臭酸的年度假或補休所以分娩後可以先請快要臭酸的假或補休,然後接續請分娩假...但,若想走歪路,例如先把病假請好請滿,然後把分娩假後面請,然後出國七逃...........?可能會被打槍吧....自己小心點,免得害了其他準媽媽而公務員跟約聘雇這一部分則有不同的總之,你要有具體的理由,而不是為了鑽漏洞而請假像有快要臭酸的假,會在分娩假期間臭酸過期,可不可以先請這樣的理由很正當若算盤打著先請病假28天,然後再來請分娩假??那,你覺得呢??? 准假權在機關手上,你要拿啥說服長官???銓敘部 104.12.10. 部法二字第10440491781號函這份算是最新的,基本上就是上面的看法所構築而成的解釋早前(民80)銓敘部也有解釋不宜先核休假但那份舊解釋就隨著時代演變,不合時宜而被新解釋掉了但就像上面講的,你是要拿啥麼假來先請,而延後分娩假??婚假放到分娩假後,會不會臭酸??這份解釋函僅解釋特休14天,可沒有解釋到婚假長官不給你類推適用,你就輸了.....我是不認為婚假可以拿來湊除非你婚假延到現在放,跟你的產假有顯著相關性吧(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