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證明是地政事務所想找人墊背 土地登記規則就明載權利人可以到地政事務所登記印鑑 偏偏地政事務所就是要推出去 更有那種法院公證駐外單位認證的授權書就可以辦理不動產登記了 地政事務所還是叫民眾去申請印鑑證明 這根本就是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其實印鑑證明的功能只有一個 證明契約書跟登記申請書上的印文是權利人所有的印章鈐蓋的 如果有問題是權利人要舉出反證 去否定土地登記不是權利人本意
https://reurl.cc/X6agNR 內政部多年前委託做的研究大部分的民眾申請印鑑證明根本不知道它的功用跟危險在哪裡 只是代書跟地政事務所叫他去辦就去辦等出了問題以後 就死路一條無可挽回一旦進入訴訟程序 都是等著敗訴民事訟訟法明定私文書經本人蓋章推定為真正 印鑑證明跟印章交給他人 之後在什麼文書蓋用 要如何舉出反證讓法院相信那是別人盜用盜蓋?所以當初民法166條之1就是要解決不動產登記弊端 然後這條條文立法通過後經過20年從來沒有發布命令正式實施 看是誰在阻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