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ttphantom (ptt魅影)》之銘言:
: 小弟最近在辦一個用電量改善的統包工程案,
: 已在上週完成評選,也在上週完成決標(尚未完成簽約),
: 但這幾天在看得標廠商的服務建議書時,
: 發現廠商在建議書中所引用的用電量並非RFP中所列的現況,
: 所以提出來的規劃方案能達到很漂亮的節能數據,
: 如果是用RFP中所列的用電量,他們的規劃根本達不到RFP的要求,
: 有誤導評選委員之嫌,
: 想請問版上採購法專業的大大們~
: 像這種情況(廠商使用錯誤的數據而得標),可以取消廠商的得標資格嗎?
: 還是只能要求廠商在設計階段時重新規劃符合RFP要求的方案?
不懂電
所以不針對本案作實務上之建議 XD
只是要說一下
以採購法50條2項 撤銷決標...
不代表一定會走到第3項 廢標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廢標的要件)
可以走細58條1項3款....
三、原係採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者,得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依招標文件規定
重行辦理評選。
這種牽涉專業實務的 個人應該會朝重新評選來辦理。
(至於 工作小組漏看...這機關內部簡單處理即可)
當然 如果您選擇決標就進入履約階段了...
要看您的案子 是否存在類似委託技術服務案
細部設計可修改服務建議書規劃內容的方式
(達功能要求)
EX 您要求 是降低15%用電量... 廠商細設時 改用最新數據調整...
但 您這案牽涉電...且是統包(設計結果跟實際施工是綁在一起的)
只能建議 請更小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