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使用電子發文的原因究竟是什麼呢?若是送達證書的問題,
: 電子公文應該也會有簽收紀錄
就我所知,北院執行處最早是從去年底,開始使用電子公文。從一開始就針對囑託函加影
卷的部分,只要求執達員做電子公文。
開始做了之後,曾經發生北部某法院因為當時處理電子公文人力不足,所以把傳送到的電
子文一直擱置沒有處理,造成大家那一陣子都不信任電子公文,而且當時掃描設備也不充
足,北院就沒有很多人做。
今年開始,因為上面的人發現郵資真的太高(已經採取一些省郵措施下,一個月好像還要
500萬),就開始完備掃描設備,讓大家方便用電子公文,設備完善後確實也提升大家製
作的意願。
就實際運用來說,其實電子文在運用上有一些不成文的限制,如果影卷掃描超過一定頁數
,檔案太大是沒有辦法傳送的(不知道是不是單獨法院的問題),還是要回歸紙本。另外
就是執行命令(執行處最大宗的公文),補正函(有些事務官認為)是不能做電子公文。
所以剩下能做的只有查郵局,一些一般通知函等等。現在要求是有單一行政機關的文都做
電子,但是這種文實際上不多。
大體上來說,電子文可以省掉寄信跟整理回證的時間,但是就目前文采在電子文的發送操
作上實在是不太便利,首先製作公文的格式,要自己手動改成電子文的格式(刪掉發文日
期、把銀行的送達代收人弄到內文等等),印出稿(如果有另外要寄送的當事人要另外印
文出來寄),核事務官章,送用印,再上傳,再去點收作業中的選項列印清單,再把清單
連同稿送收發室,等從收發室回來後,公文再附卷上架。
相比於不動產查封只要按右鍵傳送列印,或是查集保函系統已直接內建上傳,上述流程確
實不太便利,但是“科技始終來自於人力”,就讓現有人力花時間完善科技的不友善,反
正大家都已經習慣這個不友善的文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