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6-01 17:43:00說真的,我完全贊同這樣的留停,不是那種找理由假留停實際上逃工作的目的,遠大於名義上的留停事由...[接續]不可,但不代表[復職隔日]不可....實務上有沒有,就我印象還沒看到,畢竟三年已經很傷本但就法規上,不代表不行,但這種事情,真的需要機關這邊的"認可",也就是說機關確實知道你狀況,加上機關不會因為人力調配而在那邊刁難回歸法條,停薪辦法第6條是 2+1 的例外第2 條的留停,原則就是 2+1但內容在第六條有規範到的留停,則依其所屬法規期限而定像你當兵留停,自然以役期為限,而不是 2+1所以,原PO你就審視你當初申請留停的事由是否在6條內若沒有,你就是可以 2+1 ,但是那個+1 不是你現在就申請至少資料什麼都要準備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