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單位待的時候曾經做過一樣的事情,
鄰近基地不在原工程採購契約範圍內,
約千餘萬的工項,
局長口頭答應建築師以變更設計方式直接追加設計費請她一併辦理設計,
採購法22-1可以有適用的範圍,
所以執行的適法性上不成問題
只是簽的依據很難寫,總不能直接寫因局長跟建築師去旁邊基地聊了一下龍心大悅辦理變更設計,
所以陳出去的簽決定乾脆這樣寫,
依黃局長OO XX年X月X日口頭裁指示辦理。
送到股長那當然是畫掉要我清稿,
然後我也很歡樂的說要嘛你自己簽,
不然清十次稿十次都會有這行(≧ ≦),
股長就默默掉的畫兩條線槓掉蓋章續陳,
科長叫我跟股長去,
我也是一樣的回答,
然後副總-總工-副處-處長,
就這樣沒人動這行,處長決行了。
這件事的後續是:
委託設計監造勞務契約變更完成後,
處長某天晚上約了我跟科與處內長官,
訂了一桌他請吃飯,
理由是順利達成局長交辦事項,
然後對著我說他欣賞有個性也能把事情辦好的人,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可以像我這樣安全下莊,
只能希望原PO能遇到懂的用你的好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