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22702001 (ran)》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小弟是會計最近遇到採購相關問題向大大們請益。
: 有一個採購案是採分批交貨,亦即總採購數量100,第一批50、第二批50。
: 這個問題出現在第二批,第二批的交貨有部分逾期,承辦人認為依照逾期的部分計算違約
: 金,但主管認為應該依照第二批契約價金總額計算違約金。
: 承辦人認為應根據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釐清一次性交貨或分批交貨契約價金總額,之後
: 在依照第一項第一款計算也就是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按未
: 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計算違約金。
: 主管是直接認定第二項,因為我們是第二批次全部到貨一次驗收並不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說
: 的,因此要使用該批次契約價金總額來計算。
: 有沒有大大可以幫菜鳥半公務員解惑謝謝!
按照工程會財物契約範本
A.第14條1項1款1目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履約期限完成履約標的之供應,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
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不以機關已有使用事實為限),按
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3
‰,但以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之數額為上限)計算逾期違約金。
B.第14條1項2款
採部分驗收或分期驗收者,得就該部分或該分期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個人會這樣看
假設 契約價金100 第1期40 第2期60(未準時交20)
契約價金100
因為符合2款 B
所以 得就該部分或該分期之金額 (契約價金從100 調整成第2期 60) 計算...
契約價金調成為60 後 計算逾期違約金
計算逾期違約金基準(契約價金)調整後又從本條1款重新開始
於是再判斷1款1目 A
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不以機關已有使用事實為限)
20未完成但不影響...
所以最後計算是 20*3‰*日數(注意上限)
其中
A.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不以機關已有使用事實為限)
是行政裁量
B.採部分驗收或分期驗收者
是行政裁量
建議 簽中述明 用以裁量的事實...
EX 財物性質 真的可以單獨使用
契約中 確實明顯訂有分期交貨驗收...
以本案來看結果值同於承辦人 但過程不同...XD
那種分多期 然後不只1期逾期 且又是部分有交部分沒有 那才真的很難算...
當然...這只是以前處理很多期時的經驗....
有時候
某些單位 及 長官 不管那麼多
反正各種式子 算出來後取最大值...
然後以"對機關最有利"...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