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週商調到新單位,
原本休假日數是21天
(年資其中有併計國立大學研究助理1年7個月),
到新單位人事室差假承辦覺得這1年7個月有疑慮,
直接在差勤系統將我的休假日數下修為14日,
新單位承辦人是一位技工阿姨輩的,
我自己找了人事法規及函釋給她
她還是一直找「不能併計」的理由,
(讓人感覺不專業,不懂法規的刁難)
前單位人事室承辦是一位薦任課員和人事主任,
當初我只繳交學校的離職證明書和服務證明書,
她們覺得沒問題就幫我併了。
想請問的是如果覺得單位人員休假日數有疑慮,是否應先維持原有日數,等找到充分能修
改的證據原因及理由並上簽,長官同意後再下修休假日數並以便簽或簽核之公文影本通知
當事人,而不是承辦人自己覺得不合理,直接先砍當事人7天休假,然後再請當事人「自己
」去找充分理由或詢問銓敘部信箱再等回函再幫當事人加回,覺得新單位程序讓人覺得不
合理。
但她是大姐,我也不敢對她不禮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