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禮拜這個討論讓我覺得很有趣
因為我自己怎麼樣都想不通
所以我去問了身邊的公務員朋友
結果答案出人意料的分成兩派
第一派認為遲到請假就是「接受懲處」
理由:1.自己的請假時數確實因此而減少了
2.就算自己不請,人事也會要求請假,人事怎麼可能要求員工「規避懲處」?
3.就算請了假而沒有了遲到記錄,請假記錄依然會影響考績,根本就沒有規避到任何事情。
4.從來就沒聽說遲到可以有「不請假」這個選項。既然行之有年,怎麼可能是一種「規避懲處」的行為?
第二派則認為請假確實是「規避懲處」
理由:1.因為差勤上的遲到記錄確實被抹滅掉了,所以是「規避懲處」
2.遲到對於考績的傷害遠大於請假帶來的傷害,所以遲到時請假確實是「規避了一定程度的懲處」
3.由於遲到時請假是一種「規避懲處」的做法,人事室不應該要求員工遲到時請假。
問的五個公務員都是高普考分發五年以上的,沒有菜鳥,意見如此分歧讓我有點吃驚。
請問大家怎麼看呢?認為是接受懲處的1 認為是規避懲處的2
ps.本篇不探討「是否該遲到」、「遲到就是糟糕的員工」「遲到就該死」等議題,若需要探討此類議題,麻煩自己開一串,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