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慶安的雙重國籍案,或許大家都還有印象,算是個有點名氣的案子
請參閱 https://zh.wikipedia.org/wiki/李慶安
提一下:逆轉判決的其中一個因素,是「當事人沒有報告擁有雙重國籍的義務」
這個漏洞已經由人事業務的調查表補上了 (應該吧)
然後,回到黎民百姓的生活
在移民上,有三種不同的身分:居留權、永久居留權、國籍
Google中找來找去,公務員之相關禁止事項都是「雙重國籍」,「居留權」卻語焉不詳
參考:
1.香港的居留權
88.11.16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8.11.16.八十八局力字第191578號書函
持有香港永久居留身分證者,其擔任公職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
款「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規定,尚無違背。
2.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
八、在外國居住,並已符合取得申請該國國民之資格;曾因具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
,在外國享有教育、醫療、福利金、退休金等福利;尋求或取得外國公職之身
分;曾服外國兵役者。
看著法律保留原則,一般公務員取得「居留權」會有事嗎?
ex.
1.美國的居留權
2.菲律賓的居留權
3.大陸的居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