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辦理一件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為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已於簽文敘明採購法規定,也口頭向長官說明採購法規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原本簽出的採購評選委員組成是符合採購法規定的
(名單是該單位過去曾找過的人,非出自工程會資料庫)。
但主管仍堅持納入自己想找的人,就是一定要有那些人,
並以鉛筆註記請首長或其授權人勾選該人選,
果然首長或其授權人就是依照該主管鉛筆註記去勾選委員,
但也造成採購評選委員組成不符合採購法規定,
即專家、學者人數少於三分之一。
後來只好重簽,該單位犯相同的錯已不只一次。
機關有自己的規定,依不同採購金額級距,會有對應的評選委員會組成人數。
本採購案的評選委員人數5人,母數無法放大。
主要是想表達主管無視簽文內容及承辦人口頭提醒
,堅持要放自己想要的人讓首長或其授權人勾選,
導致評選委員組成不符規定,結果就是重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