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官職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職系:原子能,化學工程,土木工程,地質礦冶,機械工程
名額:1
工作地點: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3樓
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高考、普考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並具銓敘審定委任第5職等以上合格實授。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陞遷法第12條等情事。
(三)具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四)具原子能、化學工程、土木工程、地質礦冶或機械工程職系任用資格人員或得轉任上
開職系資格人員。
(五)具備辦理訴願、行政訴訟、核能、輻防相關工作經驗並可赴現場工作者尤佳。
工作項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相關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請務必採線上方
式辦理。意者請於109年9月2日以前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填寫「個人簡歷、簡要自述(必填)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後
(請將身心障礙證明、最高學歷證件、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銓敘部審定函、最近5
年考績通知書及相關證照文件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點選【應徵職缺】依
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於期限前完成者視同未報
名。另請MAIL至[email protected]信箱索取本局職缺應徵人員資格審查表電子檔,依式填
寫後回傳。
(二)未依規定完整上傳或提供前述資料者,將以資料不齊全無法參加甄選處理(不另行通
知補件)。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各機關長官
對配偶、三親等(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本機關有任用、陞
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有上開情形者,請勿應徵。
(四)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得予
從缺。
(五)視甄審情形,酌列候補名額若干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試結果確定之日翌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