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小的公務年資3年,今年會生產,育嬰留停前會先把個人休假、娩假使用完畢,
預計110年2月中起請育嬰留停一年。在處理請假事宜,有以下問題請教
1育嬰留停日期修正
人事建議算好育嬰留停期間後不要修改,如果要修改期間(例如提前或延後)
恐影響銓敘部對單位的觀感,會比較不好(?)
礙於實際生產日期是變動中,想請教實務有哪些彈性作法?
如果真的需要變動育嬰留停日期(例如原本是2月中起請一年,改成2月底起請一年)
,規定上是有限制的嗎?
2. 110年的國旅卡額度及不休假獎金
承上,假設育嬰留停期間不變,109年有12個月在職:
110年可用休假為14天(滿3年後第4年起給14天)*12=14
110年國旅卡可刷額度為 16000*12/12=16000
倘110年2月後是留停不在職狀態,仍享有國旅卡額度嗎? 16000元嗎?
以及110年沒有用完的休假是否可領不休假獎金?
3.111年復職權益
111年的休假依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是以110年在職月份計算。
111年可用休假為 14*2/12
111年國旅卡額度為 16000*2/12
瀏覽過版上討論後,大概理解如上,不曉得是否理解正確呢?
先謝謝大家看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