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概要:
我是105年那梯高普考錄取,於12月31日前完成報到手續。
報到時也檢附之前工作年資2年資料,人事也願意幫忙列入休假年資計算。
過幾天後人事印了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給我,
認定我的工作隸屬該函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
認定我取得合格實授已經超過106年1月1日,所以不能列入計算。
聽到這消息時很無奈,但是只能接受。
去文官學院受訓時也請教當時授課的資深人事主任,他也協助找過資料
但是答案仍然一樣,所以我也只能接受
(剛好那年勞基法修法,勞工喊還我七天假,我也在心裡默喊)
今年約滿後商調至新單位,新單位人事也依據相同理由,
仍核定我休假年資7天,國民旅遊卡額度11200
剛好前陣子同事有人在討論約聘轉正職的休假年資問題,
我就上網查了一下資料,卻發現銓敘部於105年10月28日部法二字第10541598341號函
http://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94971
說明二概略:對於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105年12月31日前已分配機關實施訓練,
而於 106年1月1日以後始經機關派代任用者,基於信賴保護之法理原則,
本部同意其得依前開本部 105年5月9日令停止適用之相關規定,採計曾任服務年資
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機關應主動提醒是類人員年資採計相關事宜,以維渠等權益
依據這張解釋令,我應該108年開始休假年資14天、國民旅遊卡額度1萬6
(去年實休7日國旅卡刷卡8千多元,核銷8000)
所以新單位同意調整我今年(109年)的相關休假年資跟國旅卡額度,
但是因108年屬前單位核定,他們也無能為力,
所以想請問大家有什麼救濟的方法嗎?